本月起,接送學生的校車一年中超過兩次亂收費,運營單位將被取消資格。9月8日,沈陽市法制辦公布了《沈陽市校車運營單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5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什么單位能申請校車運營?
《規定》所指的校車運營單位是指除了學校、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經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
申請成為校車運營單位應符合:企業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擁有在本市注冊且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在兩個區、縣以上區域運營的,應有符合國家標準專用校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每輛校車配備1名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員;單位、負責人、校車駕駛人員和隨車照管人員無犯罪記錄;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哪些行為會被取消運營資格?
《規定》明確,校車運營單位的資格應當每年進行確認。有下列情形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將取消其相應的校車運營單位資格:
使用拼裝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未配備安全設備、未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經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責令改正卻拒不改正的;未按照省、市和區、縣(市)物價部門規定標準收費,經物價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一年內2次以上的;發生校車罷運等行為,經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卻拒不改正;發生欺騙、冒領校車財政補貼行為,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發生校車群死群傷事故等嚴重情節行為的。
年度考核中累計2個月考核不合格的,視為年度考核不合格。校車運營單位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取消其相應的校車運營單位資格,并解除與其簽訂的校車服務協議(合同)。校車運營單位所屬校車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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