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6日,由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此通知的發布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和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等有關決策部署,更好順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新需求新期待,促進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就業擇業創業,那么在新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中有哪些變化呢?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完善從業人員范圍。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要求,將道路運輸企業“兩類人員”(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納入本規章調整范圍。分別在第二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和第五十條明確了道路運輸企業“兩類人員”管理制度設計,對《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6 號)相關條款進行了平移。
(二)改革道路貨運從業資格制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道路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部署,在第十條中將經營性道路貨運駕駛員“經考試合格”相應刪除,并在第十六條中增加了申領道路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程序規定,將《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20〕66 號)主要內容在本規章中作了銜接。
(三)完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制度。一是對于使用 4.5 噸及以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員,規定可以持相應機動車駕駛證 3 年以上申請參加危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在部門規章層面明確了道路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兩考合一”后 4.5 噸及以下危貨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取證的政策途徑。二是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放射- 3 -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現行規定進行銜接,要求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員應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類別的從業資格證件并進行簽注。
(四)改革從業資格考試管理。一是減輕考試申請人負擔。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取消了提供相關證件材料復印件的要求。二是進一步保障考試申請人權益。在第十九條中規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考試申請后 30 日內安排考試,并統籌考慮全國不同地域從業人員分布和考試申請情況,同步調整了第八條中行業主管部門關于經營性道路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組織頻次的具體規定。三是在第八條第三款明確了組織實施從業資格考試有關考試場地、考試及監管設施設備、考務人員和管理人員等要求。四是在第二十條將考試成績公布時限由 10 日壓縮為 5 日內,實施計算機考試的要求現場公布考試成績。在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有考試舞弊行為的,1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試。
(五)優化從業資格證件管理。一是滿足需求,近遠結合,在第二十三條中增加了推進檔案電子化的要求,在第二十八條中明確從業資格證件電子化方向。二是在第二十九條中明確各地依托信息化系統,推進從業人員管理數據共享,實現高頻服務事項“跨省通辦”等,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服務- 4 -效率、方便從業人員“跨省通辦”服務提供部門規章層面的支撐。三是在第三十條中明確新增從業資格類別(一般為從業資格條件要求更高的類別)時,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限統一為最新取得從業資格類別的有效日期,避免從業人員因從業資格類別的有效期限不同而頻繁換證。四是考慮“跨省通辦”等業務的推進,在第三十條中取消了從業資格證件換證、補發時需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的要求,同時在本條第三款中原則上明確了從業人員申請轉籍的程序規定,為下步制定從業人員申請轉籍規范性文件預留空間。五是總結現行做法并參照公安交管部門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第三十四條中增加了從業資格證件因超過有效期 180 日被注銷的,可在原從業資格證件超過有效期 2 年內有條件申請恢復證件的有關規定。六是完善從業違章記錄要求,在第三十五條中明確了采取信息化方式和手段予以記錄、歸集從業人員交通運輸違法違章信息。
(六)規范從業行為規定。一是隨著科技進步和信息化監管手段的運用,在第三十八條中取消了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的要求,避免執法過程中引起糾紛或者異議。二是實施區別化的繼續教育管理改革,聚焦監管重點,在第三十九條中將道路運輸駕駛員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由“在崗從業期間”調整為“誠信考核期間有記分記錄的”,對于誠信考核期間無記分的,不再強制接受繼續教育。三是在第四十條、- 5 -第四十三條中分別完善了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有關防止疲勞駕駛等從業行為要求。
(七)修訂了有關法律責任。一是在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了撤銷從業資格證件的兩種情形,包括連續三個考核周期誠信考核等級均為B級或者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有三次以上達到 20 分的,以及經發現使用虛假材料取得從業資格證件的。二是在第五十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處罰條款進行了銜接,規定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進行安全考核或者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證明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與行業管理體制改革相銜接。適應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參照 2020 年我部全面修訂《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0 年第 17 號)的做法,在附則第五十四條增加了“已完成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本規定中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相關行政管理職能;已完成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承擔道路運輸行政執法職能”。
以上幾條內容進一步完善了道路運輸從業管理規定,對危化品車輛的從業管理更加細致,更加完善,這對哪些駕駛油罐車、防爆車、危化腐蝕品車型人員來說是有益的,只有嚴格遵守道路運輸從業管理規定,才能保證行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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